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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策略聯盟之定義
諸多學者對策略聯盟提出許多不同的定義,但不外乎以下三種特性:1.「公
司間合作與互賴的關係」、2.「策略目標的考量」與3.「契約關係」。簡而言之
,策略聯盟即是企業之間的合作活動,通常以訂定書面契約而成立,有特定的存
續期間,且不包含另一新企業個體的創立。
對於策略聯盟之定義乃參考吳思華(1993)的觀點,以「合作」來闡明策略聯盟之關係:「兩個以上的組織,在策略目標的考量下,自主地進行資源交換或創造的過程,並形成一持續而正式的關係」。
(二)策略聯盟之動機與目的
當策略聯盟能帶來市場交易或組織內部化所不及的利益時,策略聯盟就有可
能建立。一般來說,降低風險、分攤成本、資源互補及進入障礙等四項優勢是學
者認為企業間策略聯盟最常考量的動機。
(三)策略聯盟的模式及合作型態:
T.K. Das 和Bing-Sheng Teng(2000)提出策略聯盟是企業之間的合作活動
,通常以訂定書面契約而成立,其類型包括:公平聯合企業、少數公平結盟、相
對簽約結盟和不對稱簽約結盟。
綜合以上對策略聯盟的定義及目的,本研究對策略聯盟的觀點係以公司間之
「合作」為基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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